书协章程

书协章程

邯郸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邯郸市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邯郸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书法篆刻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团结带领邯郸市广大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积极开展书法创作和艺术探索,加强理论研究,推动书法普及与提高,努力建设一支德艺双馨的书法艺术家群体,为构建和谐社会和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书法家协会的业务指导,主管机关是邯郸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同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邯郸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本会会址设在邯郸市新世纪商业广场。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最广泛地团结邯郸市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以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中国书协、省书协举办的各种书法展览。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各种经营活动,不断拓展书法市场,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
    第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与国内、国际书法团体和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提高邯郸市书法界的知名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本市各县(市)区市书法家协会及行业书法家协会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负有对团体会员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有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参加过市书协主办和市书协以上主办的展览和竞赛;
(三)在市书协认可的市级以上出版物发表过书法、篆刻、刻字作品,在理论研究、鉴赏、评论上有较高成就者;
(四)在组织开展书法、篆刻、刻字活动、书法教育、编辑出版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五)中国和河北省书法家协会以及其他省级书协会员迁至我市,经到本会办理登记注册,即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有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表,由主席团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主席授权签发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提出申请后由主席团直接审核吸收。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出本会的自由权。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创作和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在规定范围内代本会行使对其会员的管理;
(七)遵守艺术道德,维护本协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为,经主席团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1、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2、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请,从已退书协领导人和对本会给予积极支持的有关领导中产生。名誉主席、顾问有对协会工作批评、监督、建议权。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产生理事、副主席、主席;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协会理事和副主席;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主席团研究决定也可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四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对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协会发展战略;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有提名增补协会理事、副主席的权利和在换届时对下届领导机构有提名权;
(六)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并经主席团通过。
第二十五条  副主席在主席领导下,根据分工,积极配合主席做好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工作。凡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对主席团安排的任务不予以贯彻落实的,经主席团研究,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按照主席团决议在主席领导下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有关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组织联络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主席团和主席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经主席团授权签发会员有效证件;
(五)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经理事会、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协会可以成立不同类型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